舟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市本级中小学校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和调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未知 来源:田家炳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7日 点击数: 【字体:

舟山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市本级中小学校副高级专业

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和调控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和调控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4〕154号)要求,深化完善中小学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和管理,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现就加强市本级中小学校(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和调控,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管理和调控目标。切实落实浙人社[2014]154号文件精神,按照统筹兼顾、资源均衡、保证重点、有保有压、强化监管的原则,加强动态管理和宏观调控,逐步达到省定的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各高中、中职(含技工)学校和蓉浦学院(舟山电大)的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在40%,各初中学校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在30%,各小学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在10%,各九年制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素质教育实践学校)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在20%,除舟山教育学院外的其他直属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在18%;公办幼儿园按市本级公办幼儿园专技岗位(编内)总数的5%统筹核定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二、鉴于市本级学校(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数已总体上超出省定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的实际情况,为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市本级学校(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管理调控宜采取聘任基数加结构比例标准双重调控的办法,实行分类施策、分级管理。

三、市本级各学校(单位)按以下办法核定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基数:以2014年市本级各学校(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际聘任总数为基础,扣除第二轮聘任周期始至2015年底副高级专业人员自然减员数,增加同期符合舟教人[2014]36号文件规定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的人员数。同期符合舟教人[2014]36号文件规定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的人员,全额予以补充聘任。如果聘任基数小于核定结构比例的,核定结构比例作为聘任基数。

四、从2016年1月1日起,各学校(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基数未突破规定结构比例要求的,在规定职数内并应预留一定岗位的前提下,自主决定与本学校(单位)岗位聘任相挂钩的教师职务资格评审推荐,按舟教人[2014] 36号文件规定进行岗位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数突破规定结构比例要求的,在未消解到规定结构比例之前按每自然减员2名,允许聘任或推评1名。学校(单位)内部低聘1名,允许相应聘任1名。

五、为鼓励教师校际流动,对已聘副高级职务教师,在流入学校继续予以聘任,聘任岗位纳入流入学校(单位)聘任基数管理,并相应对流出学校(单位)聘任基数进行核减。

六、从2016年1月1日起,借用人员要求新评聘副高级职务或者职务升档的,原则上应回编制关系所在学校(单位)参加评聘。公办幼儿园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统筹聘任。

七、2016年起,凡新调入市本级学校(单位)的教师,在一轮聘任周期内原则上不能聘任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特需引进人才,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市人社部门审批。

八、加强教师职称评审管理。2015年参加高级职称评审教师,教师本人需作出在本轮聘期内可以不聘的承诺。2017年起,全面实行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结合的办法,在核定结构比例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各学校(单位)要根据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在保证重点、确保质量、着眼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确定年度评聘计划,严格评聘标准,控制评聘数量,确保评聘质量。

本意见经教育局党组2015年10月16日集体研究后通过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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