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浙人社发〔2014〕154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关于加强中小学校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
比例管理和调控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为深化完善中小学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和管理,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现就加强我省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和调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管理权限。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高等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确定,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由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负责调整,各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按隶属关系,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负责核准。
二、各地对中小学岗位结构比例的调整,应与当地教育事业发展保持同步,与单位的聘期考核、绩效分配等其他人事管理工作衔接和挂钩,按照统筹兼顾、资源均衡、保证重点、有保有压、强化监管的原则,加强动态管理和宏观调控。义务教育学校中高级岗位应实行均衡配置,新增的高级岗位应预留一定数量岗位用于评聘交流教师,优先满足教师交流工作需要。
三、根据各地中小学教育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需要,适当提高中小学校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各地可按高中、中职(含技工学校)40%,初中30%,小学10%,幼儿园5%的控制标准,在属地区域内进行调控。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由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中小学校新的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实施后,《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73号)中第4条第4款第4点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教办人〔2012〕117号)中第2条第8款中的调控政策不再执行。
四、中小学校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制度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各学校要根据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在保证重点、确保质量、着眼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确定年度评聘计划,严格评聘标准,控制评聘数量,确保评聘质量。对现有人员已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学校,主要通过低聘、交流轮岗、自然减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对少数超结构比例特别严重的学校,为避免影响优秀骨干教师的成长,经设区市批准后可采取“退二进一”办法实施调整。
五、中小学校要着眼于单位用人机制转换,加强岗位的规范管理、科学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年度考核和岗位聘期考核工作,全面推行竞聘上岗制度,建立实现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
六、各级人力社保、教育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协调、沟通和配合。人力社保部门要履行好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加强政策调控和指导监管。教育部门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作用,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要求,以建立健全单位绩效考核为重点,以岗位结构比例调控管理为手段,促进中小学校建立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运行机制。
各设区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2014年12月8日